第1339期 社論-『頂樓再增種電』政策 面面觀

政府曾宣布2025年台灣能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最近各國陸續宣布2050年淨零碳排後,台灣亦不例外加入行列,這些因素將促使再生能源議題,更具急迫及挑戰性。為宣導再生能源政策,政府曾鼓勵行政機關、公私立學校、工廠、辦公大樓及民宅之頂樓,設置太陽能板,並鼓勵中南部之農地及魚塭,投入太陽能發電的行列。但,由於種電政策面臨土地取得不易的難題,未來『農電共生』,有可能變成『農電共爭』之窘境。

查政府為達2050淨零排放目標,太陽光電裝置在2050年要達40至80GW(10億瓦)的目標,為綠能發電之主力。而目前全台光電裝置容量僅約8.1GW,甚至未達到2021年底8.75GW的目標,因而有必要修法,增加強制性。政府乃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出修正案:新增12條之1,要求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了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外,要求使用面積逾50平方公尺之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之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云云,惟此舉,引發各界的議論。

由於建築設計是為達成特定需求,對各種條件進行合理的分配與調整,與環境融合是建築設計的重要考量要素。如前述『屋頂再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政策一旦付諸實施,將有1/3的屋頂不能使用,所涉及的逃生避難、綠化空間、曬衣空間及休閒活動等等,造成巨大的影響,更對所謂「都市天際線」產生衝擊。

實務上,以「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為例,新建大樓住宅屋頂綠化面積比例應達1/3以上,並以複層式栽植為原則;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5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1/2。如此新建大樓住宅屋頂,所剩面積不多,其發電效率可能不高,勉強供應部分公共設施用電而已。

另外,從憲法第15條,對於私有財產之保障意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樓頂平台欲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設施,均應經「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通過,並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始可建置。因而,『屋頂再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政策,除對於前述都市景觀風貌將產生嚴重衝擊,及住家空間之妨礙之外,更可能有涉及妨害憲法對私有財產權保障之疑慮。換言之,公共利益固然反映了社會的整體利益,但亦有可能損及特定個別成員之利益,因此目的與手段執行,仍須符合比例原則為尚。

何況太陽能板雖然可以使用壽命約20年,依照目前太陽能板的製造技術來看,即便太陽能板使用了20年,或許其發電效率能維持在80%以上;但,實際上太陽能板受到紫外線、風吹雨打、灰塵、砂石等影響後,太陽能板發電效率恐趨弱化,而定期清洗,是維護太陽能板效率很重要的因素,除了有維護成本問題外,一旦太陽能板失效、故障或損害,勢必滋生成為屋頂新垃圾的困擾。

綜上所述,政府要實現接軌『2050年淨零碳排』之目標,發展再生能源是世界趨勢。但,能源局規劃未來公寓大廈設置10kw、20kw,可直接賣電給台電,每度售電5元,雖然可增加公寓大廈額外收入,但頂樓強制設置太陽板,勢必產生與建築設計其他目的之相衝突、影響都市景觀風貌...,這些問題,本報認為:身為主管單位之經濟部能源局,應有更周延、宏觀、前瞻的思維,同時邀請產、官、學、研各界,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凝聚更多共識,並檢討相關能源政策,方能讓再生能源政策,不致於顧此失彼,能順利有效率的推展施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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