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4期 社論- 論 調高採購金額 提升採購效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自88年首度發布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實施之後,上述金額至今均未調整;茲為增進採購效率並呼應各界需求,工程會依據法制程序公告各界徵求意見後,於今112年1月1日修正公告實施。這項政策,除回應各界意見外,也反應物價指數波動,係相當務實公共工程採購政策,值得持續推動。

工程會本次修法依據,是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除查核金額尚未調整外,將公告金額由修正前新台幣一百萬元,調高至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由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調高至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基本上,政府採購法精神,是採購公開及兼顧採購效率,對於不同金額採購級距,由低至高、訂定寬到嚴不同採購程序要求。

不同級距採購程序,原則上簡單分為三級:第一級小額採購(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第二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招標方式「符合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及「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由招標機關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二種;第三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從上述不同採購級距及程序,可以發現為了簡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得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其目的讓一些金額不高、例行事務性採購程序簡化,提高機關採購及行政效率。這些類似柴米油鹽小額採購,個別案件金額不高,但以近五年統計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比例卻不低,分別為工程採購約占33.65%、財務採購約44.09%、勞務採購約22.26%。這些例行性修繕、紙筆文具簡化採購,達成行政效率與機關採購單位效能,功不可沒。

此外,公告金額也是相關目的主管,法令援引執行依據,例如部分保障特定族群目的事業主管法律:有援引採購法公告金額,作為得優先向特定族群採購之基準金額(例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等應優先向身心障礙者採購)等。都是修法後適用對象。

既然提高公告及小額採購金額,有其效益與共識,其調整依據,係根據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同時根據民國八十八年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物價指數漲幅、及近五年公告採購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比率為加權指數後,計算出公告金額調高至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同時該金額介於新加坡、日本及美國等國家之間,亦屬合理。

至於查核金額雖未涉及採購效率,但根據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主要影響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規定,還有工程是否列為必須對象,因此工程會將會持續滾動檢討修正方向。本報認為,目前工程查核金額為新台幣五千萬,介於營建署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暨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之間,二者是否應一同勾稽整體考量,應是未來可以討論方向之一。

總之,良善採購法令及程序,才能讓公共服務及採購效能提高,並且找到當時最合適的廠商與採購服務,期待工程界一同關心及共同推動新的採購法令,讓工程界走向善的循環。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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