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5期 社論-工程鑑定應符工程倫理

工程會有鑑於工程鑑定報告品質不佳,輒有鑑定技師經相關利害關係人提報懲戒之案例。工程會認為,現行技師公會鑑定業務,實有精進之必要。故於111年底召開「精進技師公會受託辦理鑑定品質研商會議」。會中列舉一些案例,讓與會人員瞭解實際狀況。

案例1:某技師受技師公會指派,辦理新建工程鄰房損害修復鑑定案,未依「臺中市建築工程建築物安全鑑定手冊」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初勘,以確認委託人提供資料是否與鑑定標的物實際情形相符,遭移送懲戒審議。

案例2:某技師受技師公會指派,辦理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委託之安全結構及施工計畫鑑定案,該案鑑定報告,分析計算擋土牆所承受之主、被動土壓力時,未考慮背填土為斜坡情形,因而未採用正確之主、被動土壓力數公式,違反土木工程科技師專業,遭移送戒審議。

案例3:建築物辦理鑑定前,確有變更外窗及部分RC外牆情事,惟鑑定報告所述「確實按圖施工」,與實際狀況不符。鑑定技師之陳述,應屬虛偽不實,遭移送懲戒審議。

上述案例之發生,有可能是鑑定技師受到人情壓力,罔顧事實,作出對一方有利,卻損害他方利益之鑑定;或對現場勘察未盡周延,或因疏忽導致分析有誤。類此,毋論鑑定技師是有意或無意,造成損害已是事實,那技師就要擔負起相對應之法律責任,雖令人扼腕,法條森嚴,亦無迴避餘地。

我輩技師,經國家考試及格,具有國家認可之專業能力。(大法官釋字第352號及第453號解釋何謂專技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之學識或技能,而其所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當發生工程爭議時,技師公會係經政府或法院認定為公正之第三方,而受到政府或法院囑託,作工程品質、數量、工期等等之鑑定,以息爭止謗。鑑定技師自應以公正之第三方人士自居,對於鑑定工作一本公正的態度,戒懼戒慎,仔細搜集各方資料、旁徵博引、詳加分析檢驗、作出公平、公正、專業之鑑定報告。類如上述之各案例鑑定技師,因鑑定品質瑕疵而受懲戒,豈不有愧?

查,過去法院或一般社會大眾,對技師的鑑定報告很少有所質疑之例;但是近年來,法院設立了工程法庭,鑑定報告內容有誤或虛偽不實之處,也容易被發現。因此,技師辦理鑑定時應遵從工程倫理。倫理是一套價值規範系統,一般倫理適用社會所有成員,工程倫理則針對某工程領域中的人員。倫理是道德的高標準,而法律則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違反法律就會受到制裁。

而民事訴訟法第330條,引用法官之迴避條款,作為鑑定人之迴避條款,但亦有但書規定:「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

總之,本報建議鑑定技師,除恪守民事訴訟法迴避條款之外,「如鑑定技師曾擔任鑑定標的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暨管理等,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者」,亦應迴避,以符工程倫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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