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2期 社論-論 技師能設計為何不能監造?

今年初以來,台灣天災人禍不斷,先是全台大乾旱,南部許多水庫蓄水量瀕臨個位數,民生用水首嘗限水,之後高科技廠也有限水之虞,國人憂心忡忡,好在天佑臺灣,久旱臨甘霖,解除無水可用之苦,又補滿了南北大小水庫;但極端氣候影響下,全省各地都受到『短延時急降雨』的洗禮,到處都有淹水致災情事;也因此從今年4月27日起新竹縣竹北市「豐采520」新建工程天坑事件;5月13日臺北市信義區「東昀昀」新建工程,天坑造成鄰房坍塌事件;更有甚者,9月7日臺北市中山區「基泰大直」新建工程,開挖不良造成緊鄰民宅陷落一樓變地下室,工地附近多數民宅傾斜損壞,道路柔腸寸斷形成大坑洞。

換句話說,今年全台各地,飽嚐「旱澇」之苦後,又遇到地面淹水、地下水升高肇事之窘境,難怪台灣被列為全球高風險國家。一些人口密集區城市的建案,因施工不良造成損鄰事件,使得鄰居頓時無家可歸,這些災損豈能歸責天地不仁?明顯係人禍所致,值得深思。

經查本報1398期社論「終結球員兼裁判制度」,明確指出基泰大直災變致災原因,係監造建築師忽略監測數據的預警,且認為連續壁屬假設工程非其監造範圍所致。其實『連續壁』,雖在開挖施工時屬於臨時擋土措施的一環,許多民間建築,連續壁更充當永久結構物的外牆的一部分。建築師居然因曲解連續壁屬性,而監造時不予督導,令人喟嘆!

再查今年9月11日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聲明第三點,摘錄如下:「按「建築師法」之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設計」、「監造」...等各項業務。建築師辦理建築物「監造」業務,係為實現建築師「設計」之理念。根據111年5月11日頒布建築法第13條第一項,明定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惟,細究64年制定該法條原意,六層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結構設計人與監造人,應由專業工業技師擔任。綜上所述:建築師對於建築物「監造」業務,僅限於五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其他建築物之結構,大地,土木,電機相關設計及監造,依法應委由相關專業技師擔任。

無奈內政部葉俊榮部長,於105年10月7日回覆立法委員質詢建築物若發生職安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問題時,竟說出「建築師是唯一法定監造人」,甚至大多數建管單位,也罔顧事實與實務需求,躲在『依法行政』的大纛下,曲解建築法第13條規定,認定建築師是唯一監造人,因循苟且。

所謂術業有專攻,建築物需要建築師與各相關專業技師的專業結合,才能滿足各方的期望與需求。從一般社會人士觀點看來,在獨厚建築師為唯一監造人的現況下,各專業領域技師們,就無法發揮所長監造,全面維護他們住家的安全。萬一碰到專業不足的建築師監造人,倒楣的還是一般購屋的老百姓,值得主管機關三思。

常聽建築師們不願下放監造權,卻又抱怨監造費太少不符成本,所以只能重點監造;而業主也因此大砍建築師的監造費,惡性循環,使得監造形同虛設,建築工地的災變當然隨時爆發,除了讓把關建照的政府官員威信蕩然無存外,相關從業人員的士氣也低盪到谷底,成為眾矢之的代罪羔羊。

其實,建築物包含民間建築與公共建築。民間建築係由「營建署」主管;而公共建築則由工程會把關。公共工程應依照「三級品管制度」規定辦理,在該制度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各司其職,各有權責,實施20多年來,未聞有監造人發生與民間建築監造人同樣乖張情事。

因此,本報主張,民間私有建築物應比照公共工程建築,採三級品管制度,層層把關落實三級品管,權責清楚;結構、大地、土木、電機技師們,落實監造,確保建築物「安全、如期、如質、如式、如度」完成。此外,「想要馬兒跑,就要讓馬兒吃得飽」,本報建議,民間私有建築物之服務費率應與公共建築物服務費率,同時進行檢討調整,有合情、合理、合乎現實需求之服務報酬,也才能產生品質優良之建築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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