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1期-談從監造單位面向 看契約變更二三事

一、前言

工期較長的工程,施工期間常常會因為外來因素,需要辦理契約變更。大多數契約變更主辦方為設計單位;但如果你承接的是交通部轄下機關發包的工程技術服務案,契約變更主辦方,則大多是監造單位內含之「技術服務單位」。

因應不同的『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之間的關係,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是同一人或同一單位。例:小公司設計與監造同一標的情形。第二種,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是不同人或不同單位,中型或大型公司之監造與設計不同部門的情形。

本文探討的重點是第二種,這種情形還可以分為兩種子類型:  第一類: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同公司。第二類: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不同公司。這兩種類型辦理的方向,不完全相同。其中最大的區別為:如果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係同公司,設計者有義務協助辦理變更設計,辦理變更設計者也有義務消除對設計者造成的危害。至於不同公司則僅有道義上的義務而已。

監造及技服單位,通常為契約變更辦理的被動方,不主動發起契約變更。施工廠商及業主多為主動方,發起契約變更。

二、契約中的變更設計

契約變更辦理的目的,除了讓施工廠商有款可以請,也需要使變更的項目能發揮功能性。依照契約,變更發動者不同,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型:由施工廠商函文請監造單位辦理會勘或會議(可能為工程疑義、數量差異等議題)。監造單位如果認可施工廠商闡述的緣由,自行辦理會勘或會議,但因為監造單位無法發出契約變更同意函,會勘或會議內如決議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監造單位要在紀錄裡面落下俟業主同意辦理變更字眼,待業主回契約變更同意函。第二型:由業主直接發動辦理會議或會勘。在會勘及會議中取得共識後,在結論落下「請監造單位依序辦理變更」字眼。如果在會議或會勘內未取得共識,仍需持續辦理會議或會勘,直至取得共識,或施工廠商放棄申請為止。換言之,前述兩種情形,都有一個目的—取得業主的「契約變更同意函」。

一般機關針對每個案件的辦理程序,可分為「成案」與「立案」。每個機關對於成案(如取得「契約變更同意函」)、與立案(如「建議方案報告書」核定)的定義,不太一樣(相關定義可以參考各機關訂定的契約變更辦理程序SOP)。

多個案件合併後,將由業主辦理契約變更檢討會,並開始後續的流程,直至簽訂契約變更書為止。如果沒拿到契約變更同意函,也可以進行契約變更檢討會,但,有可能在契約變更檢討會時,因理由不足案件被退回。

三、案例說明

茲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契約變更SOP為例,說明完整的契約變更辦理流程如下:

1.逐案提報「建議方案報告書」。

2.業主彙整多案後召開「契約變更檢討會」。

3.契約變更檢討會後提送「契約變更計畫」,於業主核定後發送廠商檢視。如無異議則提送「契約變更預算書」。

4.業主召開「底價審議會議」。

5.業主辦理新增工作項目「議價」。

6.議價完成後提送「契約變更書」。

7.施工廠商簽訂契約變更書後提送業主,核定後發還完成契約變更。

補充說明:1.各機關契約變更辦理流程(SOP),皆依據政府採購法訂。2.「建議方案報告書」作用,在於供業主評估此案件是否合理(含金額)。3.「契約變更計畫」作用,在於供施工廠商檢視是否符合需求(不含金額)。在收到契約變更計畫後一定時間內,施工廠商未提出異議則視同默認同意。契約變更計畫內容應包含「施作項目」、「數量」及「施工規範」,供施工廠商確認是否符合現場需求。4.依據政府採購法22條第6款:累積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可採「限制性招標」,通常以此法條邀請原契約廠商議價,簡化程序。5.依據政府採購法12條: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工程標5,000萬),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所以如果契約變更金額達查核金額,表單製作內容可能略為不同(需送至上級機關)。6.召開底價審議會議之標準,需視機關規定。底價審議會議召開目的,在於檢視新增工作項目價格編列是否合理。7.建議方案報告書、契約變更計畫、預算書及契約變更書製作範本,可請業主提供範例製作。

通常,會計單位不會允許估驗數量超過契約數量。所以不管是原契約工作項目、新增工作項目,都需要增加數量,才能辦理估驗請款。契約變更最核心的目的,在於讓工程能順利進行。有時候變更比較複雜(尤其是牽涉到結構型式變更),就需要頒布「變更設計圖」。頒布變更設計圖,正式的程序為:先提送變更設計圖給業主後,由業主頒布變更設計圖。

至於技術服務單位成員中,至少要有一位可以做結構設計及技師簽證的人員,才有能力處理變更設計圖的問題。

如果有時間壓力,施工廠商可先依據變更設計圖、會勘會議紀錄及施工規範,先行施工。訂定施工規範時,須讓施工廠商按照設計理念施工為原則。另外為排除爭議,計量計價原則須說明清楚。

如果數量差異不大,可以考慮不用辦變更,每案都辦變更會太過繁雜。判斷數量差異是否過大時,需要檢查設計單位提供的數量計算書,以點檢施工廠商提供的數量有無計算錯誤的情形;另外還要再查整個工程,該項目已估驗數量,看看剩餘的數量是否有餘裕可以估驗;並再清查最終完成數量,是否與契約數量差異過大。

四、新增工作項目價格

編列新增工作項目價格的技巧,為先檢查設計單位提供的預算書內,有沒有相似的項目。如果有,則依照現場執行的工率及數量組合成新的項目。

如果預算書內沒有相似的項目,先檢查資源表有沒有細項可以引用。如果都沒有適合的,則需要找三家廠商提供報價單,進行報價(報價項目盡量與新增項目名稱一致)。另外,有關大宗物料,則可蒐集有公信力的網站查詢最新價格,不需要三家報價單。

引用預算書內的項目時,需要以預算書內該項目的預算單價,進行物價調整,以最新物價編列的項目,則不用進行物價調整。

物價調整的比例,為工程會原契約簽訂月份的「營建物價總指數(不含鋼筋)」與最新「營建物價總指數(不含鋼筋)」的比例。

新增工作項目的單價編列,不能以契約單價作為參考,因為契約單價在契約簽訂前,已依據『標折比』進行打折。而標折比僅按底價與總價的比例來進行打折,沒有真正的編列邏輯,所以以契約單價作為參考,不太符合真實性。至於設計預算書內的單價,沒有打折,應該以其作為單價編列參考。

編列完預算後,最好瞭解一下施工廠商心中所想的價格,是不是跟你編的差很多。差很多的話,建議進行「談判磋商」,合理地調整價格,以避免議價不成,造成流標,預算書被退回重做等情形。

新增工作項目議價後,要以議價金額調整單價。因為議價通常議的是新增工作項目的總價(包含利稅、管理費)。又因利稅、管理費,為新增工作項目總價乘以一定比例,要剛好調到議價金額需要試算幾次。

單價調整的建議方式,為全部新增工作項目單價,先打一樣的折數(標折比),再開始對各別項目上下調整單價試誤,使總價符合議價金額。個別項目單價,不宜調整超過打折後的10%。

五、結語

以上說明了監造單位主辦契約變更,是監造單位最困難的工作。除了基本的契約、規範、圖說需要融會貫通外,工務能力必不可少。另外也考驗與施工廠商及業主的溝通、協調、談判功力,同時要顧及文件製作的時效性。前述基本功,平時就應該用心學習培養本身的技術與經驗,才不至於在接到這項任務時,手忙腳亂,不知如何著手辦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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