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19期 社論-如何防止材料實驗室出假報告

今(99)年9月初,台南地檢署「路見不平專案」查出多家包商涉嫌勾結不肖實驗室,實驗室提供不實的工程材料試驗報告。檢方表示,民間的材料試驗室,都是受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檢,同時平日由全國認證基金會監督,標準檢驗局立即澄清係地方政府委託代檢。檢方為偵辦本案,特地拜訪標檢局長陳介山,陳直言「我也有聽聞,但礙於人力無法查出」,樂於配合檢方偵查云云。

南檢調查發現這種情形普遍存在大台南地區基礎建設中,舉凡道路、水溝、橋梁,甚至堤防,明明有瀝青混凝土中含油量不足、或有瀝青混凝土厚度或壓密度不足等弊情,卻能順利通過檢驗。事實上,被檢方約談的台南地區多家民間材料實驗室及嘉義大學附設試驗場人員,都坦承以不實的檢驗報告提供包商辦理估驗、驗收。

經濟部標檢局官員指出,涉案實驗室是由標檢局監督的「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目前TAF已處分其中5家停權3年。但是,如此以後就能阻止包商勾結不肖實驗室嗎?能夠保證不再有假報告事件發生嗎?標檢局副局長黃來和表示,全國認證基金會負責1,300多家各類實驗室的認證,依照慣例,基金會每年會檢驗所有實驗室。

問題是,全國需要這麼多的試驗室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由於設立條件寬鬆,遭停權的試驗室,換個人頭,換個地點,照樣營業。為了解決前述弊端,土木技師公會提出「營建材料試驗室管理條例草案」,草案中第9條規定「公共、私有土木建築工程及供公眾用途之工程之營建材料試驗室所出具之報告,應依本條例實施執業技師簽證。」

按技師法第12條規定:『技師得接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試驗之事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土木工程科技師執業範圍包含試驗業務』。準此,土木技師執業範圍本應包含營建工程材料品質檢測、試驗事宜。

但目前行政院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就工程材料委託試驗檢驗機構,須通過TAF認證。唯該試驗室主管及報告簽署人資格僅需參加4天(30小時)TAF認同訓練機構舉辦實驗室測試實驗室主管訓練核可即可,不需專業技師簽證,此一規定,已侵害技師『試驗』工作權。更可知TAF機構僅有國際組織認證之形式,而無實質技術訓練內容,益可徵經濟部頒定之認證實施辦法要求須經國際認證之手段,與公共工程品質檢驗正確性欠缺密切關聯性,亦與平等原則有違。

目前出假報告的懲罰,依刑法偽造文書罪的規定,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期滿,照樣可以重起爐灶,但由於技師法對技師的嚴苛懲戒規定,只要技師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即不得充技師;其已充技師者,撤銷其資格,並追繳技師證書。技師無技師證書即如同被判死刑,因為被剝奪謀生能力。相信敢為區區犯罪所得在試驗報告上作不實簽證者,可謂絕無僅有。

營建材料試驗報告實施技師簽證,才能澈底維護材料試驗的公信力,並確保工程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部應以全國工程品質為念,放棄阻擋「營建材料試驗室管理條例」立法行為,才是杜絕材料試驗弊端之不二法門。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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