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3期 社論-精進獎獎懲管理不健全,奢談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

921地震於今年即將屆滿20週年,回顧當年無數樓房應聲倒塌,於事後追究責任時,主管建築機關總是拿出所謂「行政與技術分立」當作護符,主張凡是涉及「技術」的部分,均是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與公務人員審查責任無關。姑且不論「行政與技術分立」的是非良窳,惟以政府應負起保障民眾最低限度公共安全的觀點而言,無論「誰」該負責「哪個部分」的把關,政府仍「至少」應建立一套「有效」、「可靠」的制度,使人民起居及生活能享有最起碼「免於恐懼」的權利。

查「行政與技術分立」之濫觴,緣起於民國72年4月,行政院頒布「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其內涵為:「加強建築師設計責任並確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為求分工專責,以加重建築師與專業技師之責任,主管建築機關得僅就有關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有關公共安全、交通、衛生等影響公益之主要項目,進行審查,其餘次要項目,委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以簡化建照申請手續,縮短建照申辦時間。」。其具體作法,更明揭:「為配合簽證責任制之實施,對於建築師及各有關技師之獎懲管理工作,應配合加強,並研究建立委託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之保險制度」。

921後再歷經美濃及花蓮兩次震災,行政院及施義芳等立委,曾提出建築法修正案,期能增訂第三公正機構協助設計審查及施工勘驗,以保障民眾居住安全。然而該法案目前尚僅止於委員會審竣階段,隨著總統及立院改選起跑,何時通過,恐怕是遙遙無期。除此之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保險制度,多年來歷經研討,還根本不成氣候。因此目前對於「行政與技術分立」,仍然僅能由「事後」的「獎懲」,來獎勵期許「如實」、及懲罰嚇阻「不實」之簽證。

就簽證責任為「獎懲管理」而言,其中「獎」的部分,由於不論建築師法或技師法,針對獎勵之規定皆與簽證無關,因此即使多年來不曾出錯,「如實簽證」,似被認為是基本義務、不被認為值得獎勵,故實際可謂並無「獎」的管理。再就「懲」的管理而言,相關懲戒法令規範,則較為完備,建築師或技師常因簽證不實,而動輒遭移送懲戒。

然而,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而言,負責辦理懲戒之人員,往往編制不足,連帶影響懲戒審議的品質及效率。具體言之,建築師遭移送懲戒之緣由甚多,但就提報個案事實詳情的說明及理清,受限於承辦人力與人員素質,即往往未能明晰。其次,囿於人員不足及調動頻繁,實難形成前後一致之裁罰基準。再者,由於懲戒處分,仍有行政罰法時效規定的適用,若因故延誤時效,將使本應受罰者逃過法律責任,喪失懲戒的嚇阻功能。舉新北市政府為例,其編制辦理建築師懲戒之專責人員僅有1名,負責轄區內全部建築師懲戒之案件,能否就「懲」為有效的管理,誠令人憂心。

前內政部長葉俊榮曾於論著中強調:「現代行政國家的政府職能,既廣泛又繁複...,由於人力與預算上的限制,管制機關在實際的作法上,無法事必躬親,而必須課予被管制者,就特定事項為申報的義務。由於整個申報制度建立在對申報資料正確性的信任上,因此對謊報行為,必須運用最大的嚇阻力量,也應強化其社會的非難性。」

綜上,如前述「改進建築管理方案」所揭,「獎懲管理工作」可謂是「行政與技術分立」存立的根基,如果不予重視加強,而未給予相應的人力,因此造成實際的懲處未能適時、適切、毋枉毋縱及合乎比例,則又如何能讓人民信賴可以「行政與技術分立」呢?換言之,獎懲管理不健全,「行政與技術分立」實際上就會流於形式,無法體現確保人民安全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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