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3期 社論-與其放言設詞爭取業務,不如提昇自身鑑定品質,才是正辦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在10月21日發了一封函文給全國律師聯合會,以及包含基隆、台北、桃園、新竹等11個地方律師公會,函文主旨為:「建請各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其承辦訴訟案件,於委任各地方『土木技師公會』及『土木技師』鑑定時,應將鑑定標的僅限於『土木技師』之法定執業範圍內容,以維護訴訟人之權益。」

上開函文主張,土木技師之鑑定範圍應受「技師法」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限制。函文中並明文載述:「舉凡漏水、粉刷、防水材料、防水設計、磁磚地磚、室內裝修設計與施工、油漆塗料、消防、空調、各項設施設備、空氣品質、水電管線、給水排水、電氣、弱電、景觀植栽綠化、建築物價值、建管法令、建築物公共安全、逃生避難、綠建材、防火材、各種非結構體之建築材料、無障礙、停車、事涉建管法令的建築物施工...等,包含但不限於上述內容。上開內容,其一,於土木技師養成教育中幾無相關課程,並且於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中並無考科,顯不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其二,不在其法定執業範圍內,顯不恰當!」

建築師公會此函文一出,立即引發法界譁然。事實上,土木技師公會及會員長期以來,接受各級法院及政府機關等公民營單位,委請鑑定工程案件疑義,已行之數十年,鑑定結果皆為法院或各單位參酌重要文件,已是國內具有高度公信力鑑定單位。尤其漏水、防水、管線、景觀、室內裝修等工程爭議,在鑑定案件中亦占有不小的比例。過去多年來,在鑑定程序、質量不斷精進及累積下,土木技師公會與土木技師,業已深得兩造及法院的信賴,成為訴訟當事人會優先考量委請鑑定的鑑定單位之一。建築師公會罔顧事實,函文卻稱土木技師對該等工程不具備鑑定之專業能力,誠令人愕然!

首先,「就法論法」,技師法第13條第1項明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鑑定事務。第13條第2項,授權行政院工程會訂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依該規定,土木工程科之執業範圍為「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建築物結構、...等工程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鑑定、...等業務」,可知「建築物結構」亦為廣義「土木工程」之範疇,有關其中的粉刷、防水、裝修...等工程,及漏水、公共安全...等事項之鑑定,自亦涵蓋在「土木工程科」之範圍內。

如果持「執業範圍」內無述及「漏水、粉刷、防水材料、防水設計、磁磚地磚...」之論,就主張因此不在執業範圍內云云,那麼建築法或建築師法,也沒有明定建築師可以鑑定「漏水、粉刷、防水材料、防水設計、磁磚地磚...」,則又何以認為屬於建築師的業務範疇?況且,如果依建築師公會的邏輯,則「混凝土、鋼架、隧道...」等工程的「漏水、粉刷、防水材料、防水設計、磁磚地磚...」,難道也認為不屬土木技師的法定執業範圍?那又是誰可以鑑定?

其次,土木技師於取得資格前,所接受的土木工程教育中,對於機電設施概要、建築施工學等,皆涵蓋了漏水、粉刷、防水、磁磚、油漆、消防空調...等。土木工程技師考科的施工學,涵蓋土木及建築之施工。而,各土木技師公會暨全國聯合會,均不定期辦理各種專業講座,強化會員自身之專業。再者,土木技師公會辦理包括法院在內的各公民營單位囑託、委任鑑定案件,均設有一套完整之鑑定流程及鑑定複審制度,以確保鑑定的獨立、公正及專業。

本報認為,建築師公會與其在「執業範圍」上面斷章取義、放言設詞爭取業務,不如提出建築師公會或建築師,更具有專業性之實據;例如:鑑定報告獲終審法院採納之客觀數據、更公正之分案機制、更嚴謹之複審機制、更合理之鑑定費用、或者更可靠之事後監督機制...等。如此,在與各專業技師公會之良性競爭下,致力提昇鑑定品質及水準,令當事人能夠信服、令委託人感到「物超所值」,才真正符合社會期待、才真正是全民之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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