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9期 社論-論 社會住宅的窘況與展望

「住宅法」是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並明示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共分七章、54條條文。除第一章總則及第七章附則以外,實質內容有五章,第四章居住品質,第五章住宅市場(屬於行政作業說明),第六章居住權利平等(則似乎是較缺乏實質效果)。因此,住宅法的重點,要在第二章住宅補貼及第三章社會住宅。住宅法定義之「社會住宅」,為「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政府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實現居住正義,並健全住宅市場,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以8年(106至113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為目標;並於106年1月公布修正「住宅法」,修法重點包括社會住宅之土地取得、經費來源及人力組織等面向,期能落實居住正義,為推動社會住宅機制建立法制基礎。另於106年3月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2種供給方案,所訂定之目標分為以下兩階段:1.第一階段(106至109年):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計8萬戶。2.第二階段(110至113年):政府直接興建8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計12萬戶。內政部復於110年6月9日再次修正「住宅法」,將社會住宅弱勢戶比率提高到至少40%,並將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東免稅額提高至1.5萬元,以加強照顧青年及弱勢民眾。幾度修正「住宅法」,顯示主管官署對於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不遺餘力。

惟,內政部統計全國社會住宅興辦進度,至111年10月31日止,中央加上地方合計雖已達64,096戶,但實質完工為16,940戶,再加上既有之6,312戶,合計可供使用者僅有23,252戶,其餘40,844戶為興建中、或是已決標尚待開工,這樣的進度似乎令人驚訝!要想至113年興建20萬戶,頓成「緣木求魚」?何以政策的預期目標落差如此之大?而社會住宅的推動,除了量的不足問題外,實際施行的辦法與執行,亦飽受社會各界的責難,雜音四起。

據查爭議的議題雖然不少,但租金的訂定,可能是關鍵之所在。在 2016 年《住宅法》修法中便明文指出,政府2年內必須設定可負擔基準(租金),實際上至今卻遲未公布實施,因此各縣市自行擬定辦法。以台北市為例,社會住宅的租金,是以周圍租賃市場的租金85折計算,也就是說社會住宅所在的區域,如果周圍住宅租金價格越高,社宅的租金也會越高,造成弱勢住戶好不容易申請到社會住宅,卻因租金問題而放棄,造成補貼資源的逆分配現象(愈有資源的人得到愈多資源)。因此,社會住宅雖設定特殊的「30% 弱勢入住比例保障」,但所要照顧的對象又設定得極其寬廣,最後變成『最需要的人住不起』,社會住宅之美意因之失色。

至於租金的訂定,為何如此不合時宜?反成社會住宅推動之伴腳石。專家認為:興辦社會住宅的財務面設定,無法透過租金自償(亦即無法單靠房客租金永續運作),需要政府的「直接補貼」,之後搭配的多元開發模式,實現「交叉補貼」來謀求財務的可持續運作。當然政府補貼,財政來源不外乎稅收,例如房地合一稅,該兩樣稅制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立法時,便規定房地合一稅收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的餘額,需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惟查房地合一稅,自105至108年度共挹注長照基金約137億元,對住宅政策進行補貼卻分毫未給。顯見政府對於社會住宅觀念有偏頗,值得各相關單位醒思及探討。

綜上所述,推動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是政府協助中低收入、社會弱勢及受薪階級居住安穩的政策,已公布「住宅法」施行並多次修法,作為法制基礎。本報認為,中央及地方政府皆應持續努力,不僅在質與『量』的提升,加強興建進度並擴大民間參與之外,租金的訂定與補貼,更應參酌各方專家的意見,由政府依法挹注財源,並設法搭配的多元開發模式,實現「交叉補貼」來謀求財務的可持續運作。那麼,實現居住正義並健全住宅市場的標竿,才有達標的一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