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8期 社論-技師如何面對執業全生命週期的風險及責任

25年前的921大地震,造成2,415人罹難,29人失蹤,11,305人受傷,另有51,711棟房屋全倒,53,768棟房屋半倒,是臺灣戰後時期傷亡損失最嚴重的自然災害。當時政府信誓旦旦要追究相關技師責任,使得參與建設之技師人人自危,恐慌之聲此起彼落,尤其曾被傳訊之技師,因不知相關法律規定,又不知司法處理程序,以致在茫茫中跌跌撞撞,多人身心俱疲,已形成技師間之另一種災難印記。

經查,發生在民國107年2月6日23時50分花蓮芮氏規模6級以上,震源深度6.3公里的淺層地震,許多建物受外力作用倒塌,造成人命傷亡,財產損失等不幸事件。很多相關人士被移送法辦,據聞法院判決書出爐:設計、施工及監造,經判決有違反建築術成規罪;有不少是肇因於樓房增建及改建,增加樓房載重及改變室內隔間,衍生抗震力不足,導致悲劇發生,因此相關的建商、建築師、技師、增建改建的人員也難逃法律的究責。甚至有部分相關人士在事發前已死亡者雖排除追究責任,但其相關繼承人等仍需擔負賠償責任。

根據陳明良律師在本報的文章所述,技師執行業務可能負擔之責任不外下列四種:一、懲戒責任:技師法第三十九條至四十四條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二、行政處分責任:技師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三、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四、民事責任:被害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前述921大地震暨107年花蓮地震之殷鑑,除了相關從業人員應更熟捻建築技術規範,並據以設計、施工或監造外,也不禁讓我們深思技師及相關從業人士所需負擔的法定責任,到底上限為何?當然契約規定的保固年限是最重要準則外,據查財政部賦稅署民國106年2月3日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可知,一般常見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土建造、鋼結構房屋建築物耐用年數為50年。超過以上年限建築物倒塌,專業人員的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追究(在美國刑法典並無專章規定);否則年青的工程人員怎會選擇進入這個行業,怪不得新血匱乏!本報建議,主管官署應主動積極邀同相關部會,請產官學研各界參與討論諮詢,為上述刑事責任上限做出明確指示,以供遵循,並利基礎建設之推動。

至於臺灣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經年大小地震不斷,倘超過設計規模的地震卻不倒的建築物,或歷經多年大小地震侵擾仍能倖存的建築物,雖震後不倒,但建築物結構已存震損,若缺乏完整的管理維護評估及補強,此次不倒說不定下次難逃,倒塌時傷亡,那麼要歸責於管理維護端嗎?何況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中,包括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施工、驗收、接管及營運階段,各階段皆有其重要性,而營運階段之設施維護管理占生命週期時間最長,因此其衍生之責任歸屬,棘手可知!

工程會自民國107年起,啟動維護管理相關業務,並辦理抽查作業,以持續推動機關維護管理之執行。目前橋梁之維護管理,由交通部負責;內政部則有全國性之管理系統,進行相關的建築管理。本報呼籲,針對房屋長期營運使用年限中,內政部須主動關注並強制管理維護的落實。可以效仿實施多年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儘速擬訂「建築物結構安全管理維護辦法」並強制執行,將現有的建築物耐震初評,擴及所有公、私建築物,特別是當中、強震過後,更應該全面檢視建築物安全性,該補強的就補強,該拆除的就該拆除,避免日後造成憾事。既然消防安檢都能貫徹執行了,我們無法理解建築物結構安全管理會無法實施。唯有大家一條心,主管機關有法規提供依循,技師依技師法第7條執業,在設計、監造或施工端,安心地落實施行,以彰顯大有為政府「愛民如子,民胞物與」的治國理念。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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