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7期 社論-論 施工風險評估不應紙上談兵

去年(112年)行駛中之台中捷運,被「興富發建案」從31樓層大樓掉落的塔吊吊臂砸穿,造成1死10傷不幸悲慘事件。臺中市政府遂向肇事相關單位求償2.6億元,包含受創列車、隔音牆、機電系統等費用,日前仲裁結果認定:興富發公司、齊裕營造、宇球國際、嘉謜工程行等應賠償2.2億多元(不含另外賠償台中捷運公司1,264萬元暨民眾傷亡的部分)。這是未重視施工風險評估必須付出巨額民事賠償的代價,事發後台中市政府立即要求興富發在台中9個建案,全面勒令停工全面安檢。但,經查當時主管機關之規範,並無明定高空吊臂旋轉範圍;此事件發生,卻因為工地的塔式起重機(塔吊)旋轉範圍,剛好在捷運軌道上方所致,值得深思。

目前該案已經由公正單位之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及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等單位,確認安全無虞,呈報都發局同意復工。且,臺中市政府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已要求各單位受理「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委託審查,申請人依據《捷運禁限建辦法》第9條第7項第7款,提送「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以及《捷運禁限建辦法》第12條、第21條,提送「施工計畫」時,應將「高空吊掛作業」相關作業,納入審查。換言之,殷鑑不遠,主管機關基於可能產生風險的「高空吊掛作業」,要求必須納入審查,亡羊補牢永遠不遲。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又,依《政府採購法》第7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又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條亦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依據職安署營造風險評估指引提及,營造工程之設計者、施工者應依照上開相關法令、參照ISO 31000之精神、標準建立施工風險管理制度,以辦理施工風險評估,並落實評估成果於施工安全管理。經由上述風險評估之風險發生可能性及後果嚴重度,計算風險值及所推定之風險等級,參酌該工程內外部因素,以評量何種等級之風險為可接受或容忍者 (風險律定)。

綜合以上法規規定暨評估指引所示,有關施工安全影響之法條不可謂不多,但何以職安事件,仍然不斷發生?甚至曾得過「國家金安獎」的廠商,亦復如此!可見「徒法不能自行」,經驗不能植根傳承,得獎只是偶然而已!難怪營造業被歸類為高風險的行業!營建業界的有識之士豈能無動於衷?

「莫非定律」是這樣說的:「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錯,那就一定會出錯(Anything that can go wrong will go wrong)。」質言之,凡事可能會發生的事終究會發生;而經驗告訴我們:「當你認為無事的時候,可能就有事要發生。」因此,本報認為,面對風險態度應秉持:「任何一個事件,只要具有大於零的機率,就不能夠假設它不會發生。」施工風險評估就是預防重於治療,依個案特性客製化方式實施,滾動調整因應並持續改善,以達成創造施工安全價值及預防風險之目標。至於目前職安事件發生後之懲處,是否過於寬鬆?亦須檢討。必要時修法:如,官員包庇依法懲處、職安人員罰款、工地主任及負責人罰款外需親自參加再教育上課等,希望澈底落實施工風險評估。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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