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1期 社論-風險管理應編列風險評估費用

日前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列車在和仁段清水隧道北口撞上滑落鐵軌的工程車意外事故。事故發生詳細原因及責任歸屬,目前正由交通部運安會及地檢署積極偵辦中。究竟是那些環節發生問題,相信在完整調查後會有定論。但除了究責之外,我們應再從營建工程風險管理的角度進一步思考如何能做得更好。

其實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對於營造工程應辦理施工風險評估之相關規定已相當完備。譬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款:『本法第23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3第1項:『第12條之2第1項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依上述規定,營造工程設計者,應於工程設計階段,實施施工風險評估,以強化營造工程本質安全;施工者,應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施工風險評估,以提高施工之安全性;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以掌握工作場所及作業內容之危害狀況,妥予因應;於修改作業程序、材料或設備前,應實施變更施工風險評估,以妥適因應變更狀況。

至於,營造工程完工後使用階段,辦理維護修繕及拆除等作業前,亦應依其作業內容,實施作業前危害調查、評估;進行建築法第9條所稱之增建、改建、修建等修繕作業時,工程設計者、施工者,應分別依規定,於工程設計、施工規劃等階段,辦理施工風險評估,並應於使勞工於作業前,實施危害調查、評估。

安全衛生署於2021年2月17日公布,「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規定營造工程設計單位,應依指引辦理風險評估工作,但因作業項目繁多需要耗費許多人力、時間成本。但涉及執行面的評估費用,僅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可行性研究之第十款編列「風險及不定性分析」;惟第5條之規劃階段、第6條之設計階段、第7條之監造階段、第八條之其他項目、第9條之專案管理階段,均未編列風險評估費用。

綜上所述,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詳盡,難謂不周延,尤其營建工程在工程全生命週期之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使用及維護各階段,皆已規定應做危害調查、評估。但實際執行面因無明訂編列執行預算,故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困境!因此,本報呼籲應修改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明訂風險評估作業費用,以具體落實風險管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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