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9期 社論-論 營建廢棄物的解決之道

台灣,由於中美貿易戰及抗疫表現受國際肯定,台商大規模回流投資,協助撐起2020年台灣經濟景氣,加上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都更與危老重建案量大幅增加下,這幾年,台北市大興土木產生的營建廢棄物佔全台之30%,加上新北市及桃園市則高達了60%,簡言之全台一半以上的營建廢棄物,都來自雙北暨桃園地區。

由於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成本相當高,且合法營建剩餘物處理場之設置、申請、審核,有一定的條件與程序,因此合法處理場存有供需嚴重不足的態勢,也因而衍生非法棄置問題。根據統計雙北地區合法處理場,台北市僅有十餘家,新北市則僅兩家,非法處理場卻高達六十餘間。因此,每當新北市政府加強取締營建廢棄物非法棄置,並嚴格要求業者送往合法處理場時,便引發「雙北垃圾大戰」。

又,台北市地狹人稠,很難再新闢土地以掩埋廢棄物,只能靠土資場或混合場做基本分類後送到南部掩埋。長期的「北廢南送、北土南埋」的現象,也產生區域不平等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台北市現有的十餘個土資場或混合場,將分別在2021年到2023年間屆滿法定使用年限,屆時恐將引致台北市的營建廢棄物「無處可去」。

據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表示,目前所遇到的問題是該產業民間處理能力不足,政府對該廢棄物清理業輔導配套措施不足;合法處理場分類出來的磚、瓦、石、廢土沒有地方可供暫置或再利用;且可燃物也無法持續進入焚化爐。因此造成中南部合法處理場分類出來的廢土或可燃類品堆積如山,衍生不肖業者違法傾倒廢棄物情形。此等行為雖然有地方環保局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若任意棄置、未依法處理、回收廢棄物,最重可處以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但仍有不肖業者鋌而走險違法傾倒廢棄物。

既然『有建設就有營建廢棄物』,要解決營建廢棄物問題,除了多設營建剩餘物處理場,固然是一種方策;設法讓營建廢棄物有再利用的機會,何嘗不是另一思維。環保署在民國109年9月「台北商港物流倉儲區」第四次環差審查決議將填海造地的土方量,由每年三百萬立方公尺,逐年增至四百二十萬立方公尺,同時開放納入民間工程營建廢棄物及餘土,這項政策的目的就是儘量消化營建廢棄物,亦能緩解燃眉之急。

又,營建事業在建造拆除或整地等工程中,均會產生大量的一般事業廢棄物與土石方,若透過設計階段的縝密規劃,少拆除多利用既有物,亦能使營建廢棄物減量。依行政院曾於民國86年12月31日函釋廢棄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不是廢棄物,而是有用資源,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至於施工附帶產生的金屬屑、塑膠、木屑、紙屑、瀝青等廢棄物,則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也可以再利用,這就是資源再利用的真義所在。

綜上所述,國家要建設,就有營建廢棄物的問題需解決;合法營建剩餘物處理場之設置、申請、審核,有一定的條件與程序,固然不容易,有關機關應設法解決;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表示,他們處理能力不足,需要政府有輔導配套措施;至於中央應督導各縣市,儘速建立協調平台南北互相調配掩埋及焚化量能,針對土石方及廢棄物的去向,展開跨縣市、跨局處合作勾稽,不容不肖業者違法傾倒廢棄物。如此『杜絕非法保障合法,正面對戰營建廢棄物』,才能改變土資場屬於鄰避設施的誤解,也才能根本解決營建廢棄物問題。

總之,本報呼籲政府,從規劃設計著手,先減少營建廢棄物的產生量,並將營建廢棄物去化於填海造陸的工程中,剩下的量讓合法的營建剩餘物處理場來解決,才能真正做到資源再利用、源頭減量目標,達成環境保護及減廢的標竿。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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