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3期 社論-論 技師執業範圍之落實與檢討

全國三十二類科技師,主要依據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進行技師執業範疇,落實專業分工。「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自民國80年4月19日發布實施以來,曾歷經「土木工程科」建築物結構執業權議題,於85年及89年兩度修正;加上107年針對「工礦衛生科」名稱修正為「職業衛生科」等,一共進行過3次修正。

近年來,社經環境變動鉅大,專業分工更趨精細,有部分年輕技師忘記了過往「土木工程科」建築物結構執業權議題,曾經一番嚴謹檢討「各科技師執業範圍」,20多年來才能落實專業分工及提升公共安全。

近期有大地技師公會代表在公開會議上,希望確認土木技師能否執行高度超過36公尺建築物安全鑑定。這個議題一出,影響牽扯甚大,不僅讓原本鑑定單位要從土木技師公會更改為結構技師公會;連主持會議地方主管機關年青長官一時之間都猶豫難決,衍生不少疑惑。至於,大地技師進入鄰房參與建築物安全之判定,是否踰越其執業範圍,有違反技師法第20條情事之議,值得商榷。

事實上,據查86年10月9日行政院院長於2548次會議指示:技師管理移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時任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乃依據工程會函,於89年1月29日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並規定土木工程科技師得從事建築物結構業務,但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不受三十六公尺限制。(該修正前,部分有經驗土木工程科技師則不受此限。)

承前所述,本報認為,「土木技師科建築物結構執業權(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等)不受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限制」,既然是當年主管機關暨產官學研等,經過嚴謹周延檢討之成果,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亦屬第二次修法重點;則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該知悉其沿革且列為各科技師在職訓練之重點項目,避免技師個人錯誤認知,造成執行業務偏差,怠忽公共安全。同時,除了各類工程屬性設計安全要由各類科技師把關外,技師往往也成為民眾諮詢對象,類似前述大地技師公會代表,針對並非「大地技師」執業範圍發言,不僅其發言內容有違「技師倫理」之外,甚至不當發言導致民眾錯誤認知,衍生公眾不安的虞慮等,值得技師們深思,引以為戒。

至於,如景觀工程及公園遊憩設施,涉及力學部分,為公共安全,可以不用技師設計與簽證嗎?同時該類工程並未在目前「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範疇內,那麼工程施工需要營造廠執行嗎?若景觀工程及公園遊憩設施未要求技師簽證設計,那施工階段需要監造技師監督施工嗎?又若「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應經何類科技師設計簽證始得施工與營運,也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談到水土保持計畫,依規定有四類科技師得執行業務,但「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其要義就是要落實專業分工,而農藝或植生確實是水保技師專業,無可厚非;惟水保計畫中之測量、地質鑽探及沉沙滯洪結構,非屬水保技師執業範圍,卻仍納為水保計畫範疇,由水保技師簽證,專業分工形同具文,值得中央主關機關重視。

我國將技師分為三十二類科,其中工程技師考選,土木技師兼顧力學、結構、大地、營建管理與施工;另一部分技師考選,卻欠缺部分工程基本學科而專注個別學科。這樣的技師考選方式,造成一些個案會有專業考量但未周延之處。甚至各類科技師都希望自己執業範圍越大越好,偏離了原來考選與養成過程的邏輯思維。

總之,本報認為,全國三十二類科技師,應該依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確實施行;至於類如大地技師不當執行建築物結構及鄰損、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之失序行為、景觀工程及公園遊憩設施暨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等新興工程設計監造簽證與否,乃至技師考選制度是否應大翻修改造等,皆應檢討研議再增修訂,才能促成技師落實專業分工、貢獻所長於家國建設。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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