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0期 社論-論 建築法第十三條應速修法

國內近來工安意外頻傳,今年從台中市老房拆除致災鄰房、塔吊吊臂掉落;竹北市、台北市、新北市建案,也傳出多起地下開挖引致鄰地出現天坑事件...;至9月9日北市「基泰大直」建案,更發生開挖地下室導致周邊房屋傾斜坍塌事件。行政院陳建仁院長表示:「行政院已經請政務委員吳澤成召集相關會議,就工程的設計與施
工等各個面向,能夠好好的來檢討...使得這樣的事件不要再發生。」本報認為,向來攸關民眾居住安全,自921大地震之後,20多年來卻始終爭議未決的「建築法第十三條」,是該做個定案了。此癥結未解,其他都是空談。期待中央政府能重視而早日落實執法與啟動修法,以提升國內民眾建築物安全管理之效能。

我國現行建築法第十三條條文如下(下稱本法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市)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又,本法條第一項所述「...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在實務上業界之執行現況:結構專業部分,為建築師僅有將結構設計工作複委託給結構相關專業技師辦理;但在結構監造工作上,一般皆無正式複委託結構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而在各級政府建管機關之建築管理上,亦僅有結構設計部分有施行結構設計技師簽證制度。

至於本法條第二項所述「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由此可知具備相關專業工業技師資格者,如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電機技師等,得於公有建築物擔任設計人與監造人;相對民間私人建築物,一般規模及功能用途上,尚遠不及公有建築物,但依據前開本法條第一項意旨:專業技師僅能任設計人,而監造人由建築師獨佔。同樣各級政府建管機關之建築管理上,何以公有建築物與民間私人建築物有如此差別?難道台灣的地震分得出公有?民間私人?受人治之干預,不言而喻。

查國內專業技師分科已獲社會普遍認識,以公共工程而言,常因工程類型而指定投標者之專業資格,以確保其技術服務能符合機關需求;反觀國內建築物,卻只限定單一建築師可為設計人與監造人,殊不知建築物也有百百種類型:工廠、醫院、博物館、商場、電影院、學校、住宅、地下或水下建築、超高樓、近斷層工址、山坡地建築、綠能建築...,建築師專業,如同土木、結構、大地、電機、冷凍空調...專業技師,皆屬建築工程專業領域內的一環,理應視建築物的類型、或主要功能需求,由業主(起造人)來選擇委任適當類科之專業技師充當設計、監造人,統領整個建築專業團隊;換言之,以多元技師平等地位、專業分工合作,來投入建築物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維護等,全生命週期之技術服務工作,也才能符合我國21世紀創新進步與世界接軌的國家發展目標。

本報認為,台灣為經年多地震颱風侵襲之島,地質又多斷層、破碎帶,而地質軟弱、土壤液化亦不少,建築物是黎民使用安居之所,安全第一為至上標竿。我們無法理解建管機關之建築管理上,何以公有建築物與民間私人建築物有如此差別?亦無法理解建築法的主管機關是營建署(現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技管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工程會,管理思維邏輯差這麼多?難怪行政院陳建仁院長下指示進行檢討整合。審視前述工安意外發生緣由,除了施工單位疏失之外,監造單位未發揮預期監督權責亦為一大因素...。故建築物結構體設計與施工管理監督之重要性,不分軒輊。呼籲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應儘速推動修改本法條:對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人除建築師之外應納入相關專業技師。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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